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壹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
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