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六六九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頂裕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折合銀元捌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銀元壹佰貳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參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曾佩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