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二О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九八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