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89年度壢簡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三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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