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一一三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