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98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9800號債權人 蕭友嶽 債務人櫂鴻績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賢棏 人債務人 何靖耘 債務人 林渼蕙
一、債務人王賢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佰貳拾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櫂鴻績股份有限公司、何靖耘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叁佰叁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櫂鴻績股份有限公司、林渼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肆佰玖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3、4、5、6所示之利息。
四、第二項、第三項債務人如履行給付,第一項債務人王賢棏於該給付之範圍內同免責任。
五、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編號│發票人│背書人│票據金額(新│票據號碼│利息起迄日(│年利│││││台幣)││民國)│率│││││││││├───┼───┼───┼──────┼─────┼──────┼──┤│1│櫂鴻績│何靖耘│1,300,000元│DK0000000│102年8月16│6%│││股份有││││日至清償日止││││限公司││││││├───┼───┼───┼──────┼─────┼──────┼──┤│2│櫂鴻績│何靖耘│2,000,000元│EA0000000│102年9月6│6%│││股份有││││日至清償日止││││限公司││││││├───┼───┼───┼──────┼─────┼──────┼──┤│3│櫂鴻績│林渼蕙│800,000元│DK0000000│102年8月14日│6%│││股份有││││││││限公司││││││├───┼───┼───┼──────┼─────┼──────┼──┤│4│櫂鴻績│林渼蕙│1,100,000元│DK0000000│102年8月16日│6%│││股份有││││││││限公司││││││├───┼───┼───┼──────┼─────┼──────┼──┤│5│櫂鴻績│林渼蕙│1,000,000元│DK0000000│102年9月6日│6%│││股份有││││││││限公司││││││├───┼───┼───┼──────┼─────┼──────┼──┤│6│櫂鴻績│林渼蕙│2,000,000元│DK0000000│102年9月6日│6%│││股份有││││││││限公司││││││└───┴───┴───┴──────┴─────┴──────┴──┘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