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豪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顏豪成年籍「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顏豪成年籍記載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顯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誤載,惟其餘足資辨別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等項並無錯誤,並不影響真正被告身份之認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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