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豪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林家豪因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1、2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附表:受刑人林家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1級毒品罪│施用第1級毒品罪│施用第2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執行中)│(執行中)│(執行中)│├────────┼────────┼────────┼────────┤│犯罪日期│99年2月8日│99年9月30日│99年9月30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臺中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790號│偵字第3913號│偵字第391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1877│99年度訴字第3517│99年度訴字第351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11月9日│99年12月17日│99年12月17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877│99年度訴字第3517│99年度訴字第3517││││號│號│號││判決├────┼────────┼────────┼────────┤││判決│99年11月29日│100年1月10日│100年1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字第14539號│執字第1347號│執字第1347號(編│││││號2、3定執行刑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