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宜季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宜季恆因強盜等貳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宜季恆前因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宜季恆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一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審酌受刑人所犯2罪之罪名不同,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大乙節,爰定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昭吟【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度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強盜│有期徒│100年3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1年1月││101年2月│高雄地檢││││刑3年8│21日│100年度│100年度訴│18日│同左│21日│101年執││││月。││少連偵字│字第1056號││││字第4746││││││第75號│││││號│├─┼──┼───┼────┼────┼─────┼────┼─────┼────┼────┤│二│公共│有期徒│100年11│高雄地檢│高雄地院│101年11││101年12│高雄地檢│││危險│刑7月│月20日│101年度│101年度審│月29日│同左│月23日│102年執││││。││偵緝字第│交訴字第31││││字第779││││││1627號│5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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