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3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送達代收人  黃順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春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①被告李春妹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其他足以證明本次損害
  發生之其他證據(附上文字說明)、③準備書狀。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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