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3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送達代收人 黃順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春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①被告李春妹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其他足以證明本次損害
發生之其他證據(附上文字說明)、③準備書狀。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