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249號
原   告  李育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
補正下列二、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3項所明
  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宜蘭縣○○鄉○○段○○○○○○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上開說明,自應以系爭土地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本院為核定
  訴訟標的之交易價額,依上開說明,即有依職權鑑定系爭土
  地於起訴時市價之必要,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
  內,查報:㈠、系爭土地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起訴時之市
  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並提出鑑價報告;㈡、未提出鑑價報
  告者,請陳報建議之鑑定機關建議清單;㈢、若逾期未陳報
  鑑定機關,本院將依職權調查證據決定鑑定機關,以資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鑑定所需費用,則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94條
  之1之規定,由原告預納或他造墊支,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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