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383號
原 告 忠孝 龍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世榮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
被 告 蔡何秀津
訴訟代理人 蔡大峰
被 告 周明峰
訴訟代理人 葉子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13日下午4時
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
臺北市○○區○○○路○段○○○巷○○號1樓及臺北市○○
區○○路○○巷○○號1樓建物登記謄本,及臺北市○○區○
○段○○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並陳報原告法定代理人
有無更動,如有,請新任法定代理人檢附證明資料聲明承受訴訟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