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小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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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小字第25號
原 告 曾一峰
上列原告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被告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
二、兩造簽訂之網路租用契約。
三、請求10萬元賠償之計算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