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小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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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小字第25號
原   告  曾一峰
上列原告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被告公司名稱及法定代理人。
二、兩造簽訂之網路租用契約。
三、請求10萬元賠償之計算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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