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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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25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登隆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
訴:
㈠、提出宜蘭縣○○鎮○○段○○○○○○○○號土地暨其上同段2811
  建號(即門牌號碼宜蘭縣○○鎮○○路○○巷○弄○號)房屋之
  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
  勿遮蔽),並按被告人數附繕本。
㈡、提出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曾○○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
  所或居所,並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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