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1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傷害、毀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王國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傷害│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3.12.19│93.11.2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2439號│94年度偵字第2439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791號│95年度上訴字第791號││實│││││審├──────┼──────────┼──────────┤││判決日期│95.5.9│95.5.9│├─┼──────┼──────────┼──────────┤││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791號│95年度上訴字第79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5.9│95.5.9│├─┴──────┼──────────┼──────────┤│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第3124號│95年度執字第3124號│└────────┴──────────┴──────────┘┌────────┬──────────┬───────────┐│罪名│毀棄損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犯罪日期│93.12.19│94年3月4、5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2439號│94年度偵續字第7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791號│95年度上訴字第790號││實│││││審├──────┼──────────┼───────────┤││判決日期│95.5.9│95.5.9│├─┼──────┼──────────┼───────────┤││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791號│95年度台上字第413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5.9│95.7.27│├─┴──────┼──────────┼───────────┤│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第3124號│95年度執字第3928號│└────────┴──────────┴───────────┘┌────────┬──────────┬───────────┐│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94.5.2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3947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179號│││實│││││審├──────┼──────────┼───────────┤││判決日期│95.8.31││├─┼──────┼──────────┼───────────┤││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17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9.22││├─┴──────┼──────────┼───────────┤│備註│彰化地檢││││95年度執字第45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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