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54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育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29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成分之驗餘菸彈肆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於民國105年6月22日修正時,其立法理由揭櫫:為因應相關特別法將於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1日)失效等因素,為防制毒品之需要,乃予配合修正等旨,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且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刑法第2條第2項所明定,縱檢察官聲請沒收之物,於被告行為時非屬違禁物,如於裁判時已屬違禁物,仍得沒收之(最高法院114年度台非字第97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邱育霖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1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菸彈4顆經送鑑結果,確含有異丙帕酯成分,有卷附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3日報告編號5108D030號成份鑑定報告得憑。而依托咪酯、異丙帕酯前經行政院於113年8月5日公告增列「毒品之分級及品項」中,列為第三級毒品,嗣再於113年11月27日修正公告為第二級毒品,此有行政院113年8月5日院臺法字第1131020962號、113年11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足參。準此,本案扣案含異丙帕酯成分之菸彈4顆於113年11月17日為警查獲時,雖原列為第三級毒品,然檢察官於114年7月4日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時,業已改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檢察官就扣案菸彈4顆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採樣檢測之毒品,既已耗損用罄而滅失不復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