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92號
原告 陳雅玲
被告 陳俊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中金簡字第1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
法官江文玉
法官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