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俊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仕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