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命提出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之保證金,准予停止羈押,嗣經具保人甲○○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受刑人乙○○逃匿,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具保人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一萬元,出具現金後,已停止羈押在案,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一紙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且具保人經按其具保時所留地址通知,亦未帶同被告到庭接受偵訊,有卷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高雄縣警察局少年隊報告書及送達證書回證三紙可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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