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一)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三О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
許俊仁 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再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犯罪行為,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嗣再裁定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該延長羈押期間,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即將屆滿。
二、本院訊問被告甲○○後,認被告雖否認犯罪,然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被告甲○○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林勤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思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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