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丁○○
癸○○辛○○○己○○丙○○庚○○壬○○○甲○○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惠光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太平洋新興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號六法定代理人戊○○住訴訟代理人 袁保凱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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