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二)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二)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二)字第四三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 莊育焜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
薛銘鴻 張梅音 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莊育焜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莊育焜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執行羈押,並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聰明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忠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