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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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重上更㈠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四八號
上訴人乙○○
丁○○上訴人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五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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