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保險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保險字第一四九號
原告法商BISS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珍珍 律師複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經雯貴 律師被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五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高木蘭 律師複代理人 楚曉雯 律師
蔣瑞芬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