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救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葉玉芳
送達代收人 廖頌熙 律師
相 對 人 臺東縣私立學讀世界托嬰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玉君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東勞簡字第10號給付工資等民事訴訟
,而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經分會(係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許法律扶
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
63條前段)。」。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本院107年度東勞簡字第
10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
會准予扶助在案,有該分會法律扶助審查表影本,及該基金
所出具「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在卷可稽,
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職是,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