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7年度馬簡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馬簡字第78號
原   告  陳興竪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光榮 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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