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馬簡字第78號
原 告 陳興竪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光榮 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