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2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號
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九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因交付予告訴人 李建毅 之發票人為 梁津泓 、付款人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面額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發票日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支票一紙,屆期經李建毅提示付款,該支票竟遭退票,被告為清償其向李建毅所借之一百五十萬元借款及因為清償借款所簽發前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遭退票所為之換票,竟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未經委託其借款之鍾 呂雪香 之同意,以盜用 鍾呂雪香 事先置放其處,交其保管之印鑑及由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偽簽鍾呂雪香之姓名於空白本票上,足以生損害於鍾呂雪香,而偽造到期日為八十六年五月一日,面額為一百五十萬元之本票一紙,並由其於該本票後背書,再持交予李建毅;嗣經李建毅向鍾呂雪香催討該本票債務時,經鍾呂雪香之夫 鍾福光 告知鍾呂雪香並未簽發或同意或授權何人簽發前開一百五十萬元之本票,李建毅始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及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嫌;但經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撤銷第一審論處被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刑之判決,改判諭知其無罪,固非無見。
惟按: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與被告被訴事實有關之證據,應從各方面詳予調查,以期發現真實,苟有與待證事實相關之證據尚未查竣,即難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判斷。經查,告訴人李建毅於告訴狀載稱:被告於八十五年初向伊詐稱案外人鍾呂雪香欲借款一百五十萬元,伊不疑有他,乃簽發同額支票︵票號0000000號、發票日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供被告兌領,被告並提供鍾呂雪香及其夫鍾福光所有不動產,分別設定債權額各為一百二十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供擔保,及交付其同居人梁津泓所簽發面額一百五十萬元之支票一紙,嗣因梁津泓之上開支票,屆期經提示遭退票,被告竟偽造鍾呂雪香所簽發同額之系爭本票,以換回梁津泓之退票,經告訴人持向鍾呂雪香催討債務,始知鍾呂雪香當初僅借一百萬元,並非借一百五十萬元,被告乃將鍾呂雪香所簽發面額一百萬元、發票日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之本票一紙交付告訴人等情。徵之其所提出告訴人所簽發付款人台灣省合作金庫桃園支庫面額一百五十萬元、到期日八十五年二月一日支票一紙,係由梁津泓背書兌領,鍾呂雪香與其夫所有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立約日期均為八十五年二月二日,鍾呂雪香所簽發上開面額一百萬元本票之發票日為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及梁津泓所簽發付款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面額一百五十萬元、發票日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之支票一紙,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經告訴人提示退票,鍾呂雪香亦陳稱其分二次向被告借款共一百萬元,每次先扣除利息後,實得現金三十幾萬元各等情︵見本案偵查卷第五、七、十、十四、十
五、六十、一二○頁,第一審卷第一○五頁︶,告訴人所述上情,似非無稽;此外,參以系爭偽造鍾呂雪香名義簽發之本票上,所蓋用鍾呂雪香之印文,與鍾呂雪香印鑑證明書上之印文,雖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為二者不相符,但觀二者印章大小、字體架構及各字間距位置均極為酷似,鍾呂雪香且稱:其與告訴人不認識,僅認識被告,其係將印鑑章放置被告處等語︵見第一審卷第九十三頁、第一三二頁證物袋內系爭本票原件及印鑑證明,同上偵查卷第五十九、七十七頁︶,倘告訴人與鍾呂雪香互不相識,鍾呂雪香所簽發之上開面額一百萬元本票,又係被告嗣於告訴人向鍾呂雪香催討債款後始行交付,則除被告之外,焉有他人能盜刻與鍾呂雪香交被告保管之印鑑印文酷似之印章,以偽造系爭本票之可能?且被告有無藉鍾呂雪香欲提供不動產擔保借款之機會,向告訴人借取一百五十萬元供己使用,實則僅轉借鍾呂雪香一百萬元之情形?俱饒有詳求之餘地。原審未遑究明實情,遽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嫌速斷。又鍾呂雪香所提供二筆不動產,分別係設定擔保債權額各一百二十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有上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可稽,合計所擔保債權額即有二百四十萬元,原判決竟謂該等不動產所設定抵押權擔保金額尚未逾告訴人所供被告積欠之一百五十萬元云云,與卷內證據資料不合,亦有可議。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上述諸端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潮澤
法官白文漳法官陳世雄法官孫增同法官林開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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