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123號
原   告  潘芷芸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鍾盛康
被   告 鴻圖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冠昇
被   告  林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冠昇
被   告  葉詩昀
       黃泓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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