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123號
原 告 潘芷芸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鍾盛康
被 告 鴻圖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冠昇
被 告 林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冠昇
被 告 葉詩昀
黃泓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