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144號
原 告 麗業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東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芳源號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5,98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50元。
2、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