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三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茲被告因另犯竊盜罪經判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月,業據檢察官發交執行且執行期間自九十三年十月五日起算,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查,是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法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珮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