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訴字第1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九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右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廿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范惠瑩法官張盛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茱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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