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46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錦霞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38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被告甲○○所涉恐嚇、強制等犯行,本院另為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涉上開傷害案件部分,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份在卷足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此部分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呂煜仁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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