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柒萬陸仟壹佰零壹元(占用面積62.78平方公尺每坪公告現值424914元=26,676,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柒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