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6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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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46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一八號
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
西元1護照號巷3弄選任辯護人 陳勵新 律師
陳豪杉 律師被告丁○○
樓乙○○
號4樓巷9號甲○○
送達處所:同上台北縣○○鄉○○路646上列一人選任辯護人 沈朝標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重訴字第一00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九五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丙00000000000000000部分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即被告丙00000000000000000(下稱KENN
ETH),係奈及利亞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與我國籍人即被告丁○○結婚,明知古柯鹼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運輸,亦屬懲治走私條例所規定未經許可不得私運出口之管制物品。乃基於運輸及私運管制物品第一級毒品古柯鹼出口之犯意,與具有私運管制物品出口不確定故意之被告乙○○,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KENNETH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許,以手機(0000000000)通知不知情之丁○○代乙○○向世界旅行社訂購聯合航空公司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自台北前往東京之機票,嗣由KENN
ETH將機票款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透過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轉入丁○○帳戶內。同月二十三日上午六時許,KENNETH撥打乙○○手機(0000000000),通知其前往台北市○○○○○路站等候,隨即駕駛小客車至該處搭載乙○○駛回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弄○○○號三樓住處,乙○○坐於車內等候,KENNETH上樓向丁○○拿取機票與旅行社行程表,並將內裝第一級毒品古柯鹼之沙宣洗髮精及仙蒂沐浴乳各一瓶,以萊爾富塑膠袋包裝攜帶下樓,連同機票、行程表一併交給乙○○,並於載送乙○○赴中正國際機場途中,囑其到達東京進住指定飯店後立刻回報房間號碼,並教導乙○○如何從東京至大阪,另給付現金一萬五千元予乙○○供其花用。乙○○到達中正機場先兌換日幣四萬七千元,於上午十時許經過海關時,為航站安檢人員攔下,當場查獲附表編號1之古柯鹼二包(純度百分之七七點零五,合計淨重七九三點二六公克,純質淨重六一一點二一公克,空包裝十七點九二公克)、沙宣洗髮精空瓶、仙蒂沐浴乳空瓶、萊爾富塑膠袋等物。又KENNETH於九十三年六月間結識被告甲○○,進而在台北縣○○鎮○○路○○巷D棟十九號六樓租屋同居,同年十一月初某日,KENNETH將不詳時間、地點取得之毒品古柯鹼二大包,置於黑色女用手提包內,藏置於上址衣櫃,準備伺機運輸出口。嗣警員於查獲乙○○走私毒品古柯鹼後,隨即於同日(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前往上址搜索,扣得附表編號3、5之古柯鹼二大包(其中一包分裝為二小包,合計淨重二零六點二二公克,純度百分之八十三點八,純質淨重一七二點八一公克,空包裝重五點四六公克。另一包分裝為三小包,純度百分之七十五點二,合計淨重一二一點七公克,純質淨重九十一點五二公克,空包裝重四點九七公克)等情。係以上開事實迭據被告乙○○、甲○○、丁○○指供綦詳,並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監聽譯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扣押筆錄、乙○○護照、登機證、機票、世界旅行社訂位紀錄、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丁○○存款往來明細表及KENN
ETH匯款紀錄、中國商業銀行機場分行買賣外匯水單暨扣案之沙宣洗髮精、仙蒂沐浴乳空瓶各一瓶、萊爾富購物袋一只在卷可稽。而在中正國際機場扣得之白粉二包(合計淨重七九三點二六公克),另在台北縣○○鎮○○路○○巷D棟十九號六樓扣得之白粉二大包(其中一包分裝為二小包,合計淨重二零六點二二公克,另一包分裝為三小包,合計淨重一二一點七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屬第一級毒品古柯鹼,復有該局之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為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而以KENNETH所辯:伊與乙○○係普通朋友,僅受其委託,請妻子丁○○代購機票,並載其前往機場,扣案之古柯鹼非其所交付,係乙○○推卸責任云云,為不足採,均據卷內訴訟資料,詳予指駁。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運輸毒品罪,所謂「運輸」,係指本於運輸意思而搬運輸送而言。倘其有此意圖者,一有搬運輸送之行為,犯罪即已成立,並非以運抵目的地為完成犯罪之要件。換言之,區別該罪既遂、未遂之依據,應以已否起運為準,既已起運,其輸送行為即已完成,不以達到目的地為既遂條件;此與懲治走私條例處罰走私行為之既遂或未遂,以已否進出國界為準者迥異。核KENNET
H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私運管制物品出口未遂罪。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運輸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其與乙○○私運管制物品出口未遂罪,以及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又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及私運管制物品出口未遂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論處。爰將第一審關於KENNETH部分之判決撤銷,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九條第一項,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之規定,論以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審酌其利用金錢及感情誘惑台灣女子,為其夾帶、藏放大量毒品,惡性非輕,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因KENNETH為奈及利亞人,依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予以驅逐出境。扣案附表編號1、3、5所示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4、6、7、8、9所示之物,為KENNETH所有,供運輸毒品所用之物,另依同上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沒收之。並敘明檢察官公訴意旨另以⑴九十三年七月間,由乙○○前往菲律賓馬尼拉,向不詳姓名之黑人收取KENNETH跨國販毒之資金;⑵同年十月十二日乙○○為KENNETH運輸一箱毒品衣服前往日本;⑶甲○○於同年十月底前往日本,收取KENNETH販毒價金日幣五十五萬元;⑷甲○○於同年九月八日依KENNETH指示前往祕魯首都利馬,住在指定之旅館,準備攜帶毒品入境台灣;同年十月底某日下午,KENN
ETH將與丁○○從國外攜帶入境之毒品古柯鹼,裝在牛皮紙袋及休閒皮包內,置放在與甲○○淡水租屋處房間衣櫃內,命甲○○謹慎保管。因認KENNETH另涉共同販賣、運輸第一級毒品古柯鹼罪嫌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因檢察官認此部分犯行與前開運輸毒品犯行判決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論敘綦詳。按原判決論處KENNETH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刑,已詳敘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所為論敘亦與卷內資料悉相符合,其採證、認事、用法、量刑,均無悖乎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又不違刑之量定衡平法則。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查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審理事實之法院綜合卷內之直接、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即非不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原判決論處KENNETH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刑,係綜合被告乙○○、甲○○、丁○○之部分自白,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監聽譯文、刑事警察局扣押筆錄、乙○○護照、登機證、機票、世界旅行社訂位紀錄、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丁○○帳戶存摺及KENNETH匯款紀錄、華南商業銀行新生分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暨扣案之古柯鹼、沙宣洗髮精空瓶、仙蒂沐浴乳空瓶、萊爾富購物袋等直接、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為有罪之認定,並非單採被告乙○○、甲○○之供詞為論斷之依據。其中KENN
ETH除運輸毒品外,另外有無販賣毒品之行為?其運輸毒品出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乙○○、甲○○前後供詞不一,究以何者為可採?中國商業銀行機場分行買賣外匯水單,其背面書寫住宿旅館之旅行社行程表是否為KENNETH之筆跡?此乃原審取捨證據及證據證明力判斷職權之合法行使,其所為判斷,尚無悖乎一般經驗法則,自不得指為違法。檢察官及KENNETH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上開明確論斷於不顧,對原審取捨證據及證據證明力判斷之審判職權行使,任憑己見,或就同一證據資料為相異之評價,或執陳詞就不影響於判決本旨事項再為枝尾末節之事實上爭辯,其上訴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二、乙○○、甲○○、丁○○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乙○○、甲○○部分之不當判決,改判論處乙○○共同私運管制物品出口,未遂;甲○○共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刑,已綜核全部卷證資料,詳加斟酌論斷,敘明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維持第一審諭知丁○○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亦已逐一斟酌判斷,詳敘其無從形成被告有罪判決之心證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均無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查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檢察官公訴意旨另以⑴九十三年七月間,由乙○○前往菲律賓馬尼拉,向不詳姓名之黑人收取KENNETH跨國販毒之資金;⑵同年十月十二日乙○○貪圖享樂,為KENNETH運輸一箱毒品衣服前往日本;⑶甲○○於同年十月底前往日本,收取KENNETH販毒價金日幣五十五萬元。⑷丁○○明知KENNETH與乙○○欲共同運輸毒品前往日本,猶為乙○○代購機票;⑸甲○○於同年九月八日依KENN
ETH指示前往祕魯首都利馬,住在指定之旅館,準備攜帶毒品入境台灣,在南美洲停留一個月後,於同年十月初始返國。迨返國後於十月底某日下午,KENNETH將甫與丁○○從國外攜帶入境之毒品古柯鹼,裝在牛皮紙袋及休閒皮包內,置放在甲○○淡水租屋處房間之衣櫃,並命甲○○謹慎保管。因認丁○○、乙○○、甲○○均涉嫌與KENNETH共同販賣、運輸第一級毒品古柯鹼云云。原判決以:乙○○、甲○○縱曾出國為KENNETH送貨、收款,其過程固疑為毒品交易,然KENNETH究竟與菲律賓、日本、祕魯何等人士交易何種毒品?數量多少?並無任何證據可資證明。另丁○○固受KENNETH之託,為乙○○訂購台北前往東京之機票,然丁○○為乙○○代訂機票後,KENNETH即將機票款匯入丁○○之帳戶,顯見該筆費用仍由KENNETH支付,如丁○○為運輸毒品之共犯,KENNETH何須立即將機票款匯還丁○○?何況KENNETH與丁○○為夫妻,代購機票,乃日常事務之行為,而丁○○縱曾與KENNETH前往荷蘭,亦無任何證據證明該次出國有運輸毒品入境台灣販賣之事實。此外KENNETH與丁○○雖為夫妻,住於三重市,但卻與甲○○另在淡水租屋同居,丁○○殊難知悉甲○○在淡水租屋處藏有毒品古柯鹼,況KENNETH將毒品置於甲○○住處,即係為分散風險,避免被查獲之故,均難據此推定乙○○、甲○○、丁○○與KENNETH有共同運輸、販賣毒品犯行等情。此乃原審取捨證據及證據證明力判斷職權之合法行使,其所為判斷,亦無悖離一般經驗法則,仍不得指為違法。至於乙○○究係基於運輸毒品之犯意,抑僅有私運管制物品之不確定犯意?其於登機前有無機會檢查沙宣洗髮精、仙蒂沐浴乳內裝置何物?其與KENNETH間之資金往來關係如何?其出國動機何在?扣案之毒品KENNETH如何取得?乙○○與KENNETH有無運輸毒品之犯意聯絡?甲○○是否知悉KENNETH將如何處分其等共同持有之毒品?丁○○與KENNETH是否為真實之婚姻?是否知情KENNETH與甲○○同居?何以能予容忍等細節,或已經原判決於理由內詳加斟酌論斷,或與本件待證事項無關,甚或無生影響於判決本旨,均不具調查之必要性,原判決未為無益之調查或於判決內加以說明,復無調查未盡或判決理由欠備之違誤。茲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既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其指明之證明方法,復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或未指明其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之關係,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原審以檢察官所指乙○○、甲○○共同運輸、販賣毒品犯行,因與乙○○私運管制物品出口未遂犯行,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並維持第一審諭知丁○○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自屬正當合法。檢察官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上開明確論斷於不顧,對原審取捨證據及證據證明力判斷之審判職權行使,任憑己見,或就同一證據資料為相異之評價,或就不影響於判決本旨事項再為事實上之爭辯,均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附錄:KENNETH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內容│├──┼─────────┼───┼──────────────┤│1│古柯鹼│二包│合計淨重七九三點二六公克│├──┼─────────┼───┼──────────────┤│2│空包裝│二個│重十七點九二公克│├──┼─────────┼───┼──────────────┤│3│古柯鹼│一包│分裝為二小包│││││合計淨重二零六點二二公克│├──┼─────────┼───┼──────────────┤│4│空包裝│二個│重五點四六公克│├──┼─────────┼───┼──────────────┤│5│古柯鹼│一包│分裝為三小包│││││合計淨重一二一點七公克│├──┼─────────┼───┼──────────────┤│6│空包裝│三只│重四點九七公克│├──┼─────────┼───┼──────────────┤│7│萊爾富塑膠袋│一只││├──┼─────────┼───┼──────────────┤│8│沙宣洗髮精空瓶│一瓶││├──┼─────────┼───┼──────────────┤│9│仙蒂沐浴乳空瓶│一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