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0
(選任辯護人陳勵新律師
陳豪杉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20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00000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同年六月十四日屆滿三月,本院認為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同年六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黃雅君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