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1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EGBULEEMEKAKENNETH
(於法務部○○○○○○○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1年執聲付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EGBULEEMEKAKENNETH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EGBULEEMEKAKENNETH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5月4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受刑人假釋要件核與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相關假釋規定相符,認聲請為正當,爰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廖建瑜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