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4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О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二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戊○○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扣案之盜版光碟片叁佰陸拾壹片沒收。
事實
一、戊○○明知向綽號「 阿明 」之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所購得如附表所示之「 杜德偉 ,IBELIEVE等」等盜版音樂光碟片(專輯名稱、被侵害歌曲名稱、著作權人及數量均詳如附表所示),分別係侵害如附表所示之己○○○○樂股份有限公司、丙○○○○樂股份有限公司、甲○○○○業股份有限公司、癸○○○○樂股份有限公司、乙○○○○份有限公司、新力歌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辛○○○○份有限公司、庚○○○○片股份有限公司、壬○○○○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丁○○○○有限公司(下稱新點子公司)等十二家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又其中「舞曲大帝國第九輯」之光碟片封面上之「舞曲大帝國(MAXIKINGDOM)」圖樣,係新點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已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至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止指定使用於雷射唱片、卡式錄音帶、錄音帶盒、雷射唱片盒等商標專用權,並配合所創作完成之雷射光照射MAXI字樣之美術著作,而未經新點子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使用於上開音樂光碟片封面上。詎竟意圖營利,於九十年三月八日,以每片音樂光碟片新臺幣(下同)六十元之價格販入後,隨即意圖散布販賣而陳列在高雄縣市某地及高雄縣○○鄉○○○路○○○號前等不特定地點攤位上,以每片音樂光碟片一百元之價格,連續販賣予不特定人。嗣於同年月十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在高雄縣○○鄉○○○路○○○號前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非法重製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三百六十一片。
二、案經己○○○○樂股份有限公司、丙○○○○樂股份有限公司、甲○○○○業股份有限公司、癸○○○○樂股份有限公司、乙○○○○份有限公司、新力歌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辛○○○○份有限公司、庚○○○○片股份有限公司、壬○○○○份有限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丁○○○○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戊○○在警訊及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發行前開歌曲之片名「杜德偉,IBELIEVE等」等之CD封套十三只、商標註冊證一份及現場查獲照片三張附卷可稽,復有扣案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三百六十一片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規定,而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及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其意圖散布販賣而陳列之行為,為意圖營利而交付之行為(即販賣行為)之階段行為,應為意圖營利而交付(即販賣行為)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光碟片及仿冒商標之光碟片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著作權法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罪,並侵害如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人之法益,係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為一己私利,漠視著作財產權人對著作物所投注之大量心力,違反國際上普遍強調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期發揚人類精神創作之潮流,販賣品質低劣之盜版品,對著作財產權人所生之損害非小,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頗具悔悟,販賣之時間尚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卷附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按,此次因貪圖小利,一時失慮,偶罹刑章,經此起訴審判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扣案如附表所列盜版音樂光碟片三百五十三片,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舞曲大帝國9」光碟片八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所販賣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第九十三條商標法第六十三條附表:
編號光碟片名稱數量被侵害歌曲名稱公司名稱
一杜德偉IBELIVE等55彩虹滾石音樂公司
孫燕姿 我要的幸福等32天黑黑華納音樂公司
許茹芸花開 等30完美上華國際公司
范偉琪 范范 的世界等15因為福茂唱片公司
五那英精選等44征服科藝百代公司
王力宏 創世紀等57龍的傳人新力音樂公司
七劉德華心藍等52心藍博德曼公司
張惠妹 不顧一切等25灰姑娘豐華唱片公司
蔡依林 Showyoulove等4Showyoulove環球唱片公司
張震嶽 有問題等18想太多魔岩唱片公司
十一 陳冠希 EDISON等1甜品艾迴公司
十二超級新炫舞等18Play新力音樂公司
十三舞曲大帝國98放放舞(水舞)新點子公司
十四天使之音32最佳女主角廣告曲新點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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