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一月十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五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蘇嫊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