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小調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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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調字第19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凱
上列原告對被告 曾木卿 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損害
賠償新台幣24,500元,則原告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
幣1,000元。
二、被告之住所或居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
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
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
1項第1、2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
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應予補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