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更(一)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更(一)字第42號原 告 何姵岑 訴訟代理人 陳穩如 律師被 告 洪素員 訴訟代理人 高謙榮 同上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7月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書記官藍琪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