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更(一)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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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更(一)字第42號
原   告  何姵岑
訴訟代理人  陳穩如 律師
被   告  洪素員
訴訟代理人  高謙榮  同上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7月6日下午3時50
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藍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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