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司彰調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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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彰調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志泉王梅美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王梅美應就相對人賴志泉
名下彰化縣彰化市○○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及同地段54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建物門牌號碼
為中山路2段763號之房地,於民國(下同)90年9月26日經
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設定抵押權登記塗銷,如相對人同意
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惟經本院於105年4月15日依職權
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
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
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彰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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