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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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91號
原   告  江衍獻
被   告  江衍禹
訴訟代理人  陳為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6月3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藍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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