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六號
原告寶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黃鴻圖 律師複代理人 林玠民 律師被告乙○○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一樓被告丁○○住台北市○○○路○段○○○號八樓被告丙○○住臺訴訟代理人戊○○住同被告甲○○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