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一二號
原告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 律師複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被告甲0000000000住台北縣三重市○○○路○○號訴訟代理人 辛武 律師複代理人 王上 律師
歐陽濃 住台北市○○街○○巷○號三樓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官林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