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屏
公訴人臺灣屏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盜匪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鎮遠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