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補充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二九五號
聲請人乙○○即丙○○○○○律師事務所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本院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八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以本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八號判決所持理由不當,且遺漏事實,並有故意適用不當法令及不適用法規等情事,因而聲請為補充判決云云,依首揭說明,其聲請不能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法官陳淑敏法官鄭玉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