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38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盜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七八號
上訴人 徐定潤 右上訴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九十年四月十九日第三審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第三審法院為終審法院,經終審法院裁判即告確定,不得為上訴或抗告。茲查上訴人徐定潤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維持第一審法院論處上訴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後,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復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九號刑事判決,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人之第三審上訴。上訴人就本院終審判決,竟又提起上訴及抗告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張淳淙法官林永茂法官蕭仰歸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