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00七號
原告時 張淑芬 被告 張錦祥
張福元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屏東縣○○鎮○○○段○○○○號面積『0.五三六八公頃』記載,應更正為『面積0.五六三八公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胡世瑩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