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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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0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棋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棋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71號審理,並於民國100年
1月27日判決,於100年3月1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2部分,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67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4部分,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6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6部分,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丁妍君附表:受刑人沈棋棚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5月5日上午│99年5月5日上午│99年5月20日中午│││9時許│9時30分許│1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256號│偵字第1256號│偵字第1148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677│99年度訴字第677│99年度訴字第56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9月28日│99年9月28日│99年8月13日│├───┼────┼────────┼────────┼────────┤││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677│99年度訴字第677│99年度上訴字第34││││號│號│39號││判決├────┼────────┼────────┼────────┤││判決│99年11月1日│99年11月1日│99年10月20日│││確定日期│││(上訴駁回)│├───┴────┼────────┼────────┼────────┤│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990號│字第2990號│字第3019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5月20日中午│99年10月3日下午│99年10月3日下午│││12時許│12時許│1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148號│偵字第2037號│偵字第2037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561│99年度訴字第971│99年度訴字第97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8月13日│100年1月27日│100年1月2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34│99年度訴字第971│99年度訴字第971││││39號│號│號││判決├────┼────────┼────────┼────────┤││判決│99年10月20日│100年3月1日│100年3月1日│││確定日期│(上訴駁回)│││├───┴────┼────────┼────────┼────────┤│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字第3019號│執字第681號│執字第6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