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世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世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莊世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3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附表:受刑人莊世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6月15日│├────────┼────────┼────────┼────────┤│犯罪日期│97.9.18~97.09.23│97.10.24│98.07.07│├────────┼────────┼────────┼────────┤│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14號│第814號│第24030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緝字第18│98年度易緝字第18│99年度易緝字第││實││號│號│348號││審├──────┼────────┼────────┼────────┤││判決日期│98年12月3日│98年12月3日│99年11月30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定││臺中分院│中分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9年度上易字第│99年度上易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270號│270號│177號││├──────┼────────┼────────┼────────┤││判決確定日期│99年2月24日│99年2月24日│10年3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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