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玉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花蓮縣立東里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林杰鴻
被 上訴人 劉鉦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限令該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於民國100年6
月1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